他如此被罚,冤不冤呢?

民生   2025-01-31 14:00   河北  

实在不敢恭维,这文字水平太次了——一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愣是连“自然”和“自燃”也傻傻地分不清。看下图:




1月31日(大年初三),网友发来一个官方链接,点开一看便是上面这般模样。浏览完其中内容,感觉有点驴唇不对马嘴。

黄骅市吕桥镇政府发布的题目是《下铺村韩某某车辆自然引燃杂草案》,文书中表述查明的是当事人在红海瞭望塔附近“吸烟点燃杂草”,被处以罚款1500元。车辆自燃这件事是否存在呢?没有吐露半个字。如果不存在,何来的“对你车辆自燃引燃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如果存在,查明的事实中为何对车辆自燃只字不提?

需要指出的是,“车辆自燃引燃杂草”无法预见,不是有意为之,属于过失;“吸烟点燃杂草”系主动实施,显属故意。两者性质明显不同。

这里强调一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故,相对人无故意和过失的行为不受处罚,应当首先成为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原则,因为这一规定符合处罚法定及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出了我国人权保障、法律授权的明确性。

由于当事人和部分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局限性,难免产生对案件适用法律内容的“不明白”“不知情”,比如这里的“没有主观过错”——假如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法律规定若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可鉴定车辆自燃原因,通常汽车自燃往往源于车辆自身的故障,不是当事人所致)便可不予行政处罚。

黄骅市吕桥镇政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既然法律规范将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观归责模式,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当事人自证其主观无过错,以实现行政处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那么执法人员就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上述知情权。

由于无法窥知案卷内容,暂时无法推断相关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了保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知情权。法律没有明确相对人何时可以举证,但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即应告知相对人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的任何阶段,均应允许相对人举证。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具有合理性,行政机关应当据此重新审视之前得出的结论。

一方是不懂法的老百姓,另一方是执法履职的权力方。韩某某若因吸烟引燃杂草被罚,那是他咎由自取,就该受到处罚。但如果车辆自燃引燃杂草被罚,就涉及到执法公正性和合理性了,毕竟权力的泛滥(如只要接到上级数据推送就必须处罚)让人觉得更加可怕。这里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法律与人性如何平衡,可否多一些柔性执法?

大家说韩某某冤不冤呢?欢迎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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