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察局一直致力維護道路安全,為減少因行人違規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於10月14日至10月20日,治安局在澳門各區開展監察及打擊行人違規行動,共檢控116宗行人違規個案。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行人應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斑馬線或步行線)上橫過車行道;如在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上,行人應遵守交通燈號的指示;如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方可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且應依循最短路線儘快橫過;此外,公共道路使用者不得作出任何可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違反以上規定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
行人應使用行人過路設施橫過車行道,且在確保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況下行走,切勿胡亂橫過馬路或作出任何阻礙交通之行為,以免釀成交通事故;駕駛者在行車時亦應時刻留意路面狀況,保持安全距離和適當車速,人車禮讓,共建安全道路環境。
資訊來源:澳門治安警察局、fb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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