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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涉案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12号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之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之规定,现将达到上述报废标准的涉案车辆予以公告,具体拟报废涉案车辆清单见附件。
请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到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报废所公告的车辆,作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特此公告!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1月4日
附:公告拟报废涉案车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