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民事速裁第二团队法官助理
注释:
【董宣】字少平,西汉陈留圉(今河南杞县)人。初为司徒府属吏。任北海相,属官大姓孙丹杀行人,宣收杀其父子及宗亲三十余人。为洛阳令,湖阳公主苍头杀人,他伺机杀苍头,光武帝命向湖阳公主陪罪,他坚不从命,被称为“强项令”。年七十四卒官。
【苍头】指奴仆。汉时奴仆以深青色巾包头,故称苍头。《汉书•鲍宣传》:“苍头庐儿,皆用致富。”注:“汉名奴为苍头。”
【骖乘】陪乘或陪乘的人。驂,通“ 参 ”。《汉书•文帝纪》:“乃令宋昌驂乘。”颜师古注:“乘车之法,尊者居左,御者居中,又有一人处车之右,以备倾侧。是以戎事则称车右,其餘则曰驂乘。”
【箠杀】用棍棒打死。
【小黄门】宦官名。东汉始置,名义上隶属少府,秩六百石。位次中常侍,高于中黄门。侍从皇帝左右,收受尚书奏事,传宣帝命,掌宫廷内外、皇帝与后宫之间的联络。明帝、章帝之世,员额十人,和帝后增至二十人。以后权势渐重,用事于中,甚至总典禁兵。
【据地】以手按着地。
【白衣】古代平民服。因即指平民。亦指无功名或无官职的士人。
【谢】认错,道歉。
【文叔】汉光武帝刘秀的字。
【强项】不肯低头。
【班】赏赐;分给。
【搏击】惩处打击;弹劾。
【枹鼓】鼓槌和鼓。《汉书•李寻传》:“故古之王者,尊天地,重阴阳,敬四时,严月令。顺之以善政,则和气可立致,犹枹鼓之相应也。” 颜师古注:“枹,击鼓之椎也。”
【艾绶】系印纽的绿色丝带。汉官秩二千石以上者用之。《后汉书•冯鲂传》:“帝尝幸其府,留饮十许日,赐驳犀具劒、佩刀、紫艾绶、玉玦各一。” 李贤注:“艾即盭,绿色,其色似艾。”
释文:
当时湖阳公主家的奴仆白天杀人,因藏匿在公主家里,官吏不能抓捕到。等到公主出行,用这个家奴当随从,董宣就在夏门亭等候他们。于是就拦住车马,用刀在地上画着,大声数落公主的过失,呵斥那个家奴下车后杀了他。公主立即回宫向皇帝告状。皇帝很生气,召来董宣,要用鞭子打死他。董宣磕头说:“请让我说一句话再死。”皇帝说:“想说什么?”董宣说:“陛下圣德,使国家中兴,却放纵家奴杀良民,将如何治理天下呢?我不需用鞭子打,请让我自杀。”就用头撞击房柱,血流满面。皇帝命令宦官挟持着董宣,让他磕头向公主谢罪,董宣不听从。宦官强使董宣磕头,董宣两手撑地,始终不肯低头。公主说:“文叔做普通人的时候,私藏逃亡罪人,官吏们不敢上门搜捕。如今做了天子,威势竟然不能使一个洛阳令听命吗?”皇帝笑着说:“天子与一般人身份不同。”于是就敕封董宣为强项令,放了他,赐给他钱三十万。董宣把钱全部分给了下属官员。董宣从此开始打击豪强,豪强们没有不震惊害怕的。京师百姓称他为卧虎,歌颂他说:“董少平做洛阳令,鸣冤之鼓不再响。”
董宣当了五年洛阳令,七十四岁死于任上,皇帝遣使到他家里吊唁慰问,只见粗布被褥覆盖遗体,妻子儿女相对而哭。家里只有几斛大麦,一辆破车。光武帝伤心地说:“董宣清正廉洁,直到他死了我才知道!”因此追授予官衔艾绶,按大夫的礼节安葬他。并拜其子为郎中,后来官至齐国相。
【判例解析】
做新时代公正司法的“强项令”
强项令董宣判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案出自南朝刘宋时范晔所编写的《后汉书·董宣传》。董宣担任洛阳县令时,遇光武帝胞姐湖阳公主恶仆杀人一案,他不畏强权,敢于同纵奴行凶、隐匿罪犯的皇亲相抗争,最终使得杀人者就地伏法。在侍权凌法者面前,董宣丝毫不愿低头服软,因而世人给予其“强项令”的美誉。
自先秦法家始,“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便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司法公正观念的重要内容,管子将“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视为国家“大治”的标志,韩非子亦有“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主张。与立法层面突出特权性与等级性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在执法、司法层面更为强调法律适用主体的平等性,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思想对后世的执法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汉张释之、西晋刘颂、唐代戴胄,他们同董宣一样,不畏强御,秉公断案,以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强项令”董宣的事迹给当今的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启发。
一、清正廉洁,守住司法底气
底气,意指基本的信心和力量。底气足,才能挺直腰杆,不畏人言;底气足,才能放开手脚,干事创业。纵观历史,子罕弗受玉,以廉为宝;王安石辞宝砚,自守清正;于谦拒收礼,两袖清风。这些流芳千古者,他们之所以要抵住诱惑,经住考验,大抵是为了守住自己为人、为官的内心底气。
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公正和廉洁是司法不可或缺的核心价值。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存疑是客观事实,究其原因,除我们所面临的社会信任普遍缺失的大环境之外,司法的廉洁性受损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要知道但凡出现了一个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那么无数的公正判决所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便会荡然无存。作为新时代的司法工作者,我们应当继续不遗余力地追求清正廉洁的司法人格,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克服侥幸心理,做到心中有戒,慎独慎微,切莫因一时的贪欲,被人揪住了“小辫子”,失了内心的公允,没了说不的底气。
二、敢于担当,增强司法勇气
东汉初建之时,社会沉渣泛起,豪族贵胄仗势欺人,吏民违法乱纪现象普遍。董宣以“卧虎”之威名,以雷霆之手段铲除当时的社会顽疾,在是非、善恶面前,能够挺身而出,迎难而上,无论是斩杀湖阳公主的恶仆,还是惩处公孙丹父子,我们均能从中感受到他作为一名执法者的勇气与担当。
与中国古代相比,当前我们的司法环境可谓是发生了质的改变,司法的独立性、能动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纠纷多元复杂的今天,司法勇气与担当在许多时候依然至关重要。首先,勇气与担当是司法创新的需要,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地法院积极作为、快速行动,创新智慧法院建设,通过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执行等方式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司法需求;其次,勇气与担当是司法纠错的需要,呼格、聂树斌、张玉环等案件充分说明只有摒弃旧的司法理念,树立有错必究的决心勇气,着手完善各项诉讼制度才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曾国藩曾言为人避事平生耻,担当二字重千金。作为新时代的司法工作者,我们应勇担当,敢作为,以良知、智慧、操守和勇气来守护好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三、以理护法,彰显司法正气
当光武帝为维护皇家威严罔顾法律时,董宣能以理释法,从圣德治国的角度,成功将其说服;当唐高祖对罪不至死的囚徒处以死刑时,李素立敢于进谏,以“法动则人无所措手足”来阐明依法行事的重要性。董宣亦或李素立抗旨执法、以理护法的故事向我们展示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在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价值。
虽说当前公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因知识储备、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法律心理、法律观念的层面,对法律现象、司法裁判的理解与评价往往带有较强的个人经验与个人情感。在此背景下,加强司法的说理性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将“辨法析理,以理服人”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着力点,只有在个案中充分揭示法与理的内在逻辑与联系,才能更好地获得当事人、公众对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内心认同,才能让公正司法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彰显新时代公正司法的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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