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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严厉打击其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有效彰显司法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陈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到受害人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家属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在保险理赔外额外赔偿王某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6万余元,并当日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于2024年3月25日前支付。今年3月,因陈某拒绝支付部分剩余款项,王某家属向万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干警第一时间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并敦促其尽早支付欠款。但陈某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拒绝履行义务。
后执行干警依法传唤陈某,耐心地对其说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旧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态度坚决,坚称自己没钱,无法还款。执行法官见状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案:周莹
图片:周莹 白宇冉
编辑:黄琼莹
审核:王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