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燃放烟花爆竹!宿州多地明确!

文摘   2024-12-30 22:57   安徽  

2025年即将到来

关于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

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宿州多地相继明确

萧县


萧县人民政府禁止销售

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我县决定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在主城区和其他部分区域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放的区域。县城外环路以内,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一区五园,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 、禁放的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四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七、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九、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萧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3791028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路面卫生举报电话:5011901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污染环境污染举报电话:5023229

特此通告。

萧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


泗县


泗县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泗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泗县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泗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G343段以北,G104及绕城段以东,清水沟以西,彩虹大道以南。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红色框内为禁燃禁放区)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严格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或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九、泗城镇、屏山镇、大路口镇、墩集镇、丁湖镇、虹城街道、运河街道、泗水街道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县房管中心督促物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属地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日常监管、巡防、劝阻工作,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7-7022276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0557-7022009
查禁烟花爆竹非法销售点举报电话:0557-3588018
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举报电话:0557-702816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4日

灵璧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设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运输贮存区域:南至新汴河,西至224省道,北至睢水大道,东至三注山路和鲍虞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贮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销售贮存运输和燃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燃区销售贮存运输燃放孔明灯的,按前款规定依法处理。


六、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话:6081110。


八、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县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6081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688168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6882369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60806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灵政明电〔2018〕1号)同时废止。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埇桥区


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时间

1.宿州市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各街道全域(含金海街道、汴北新区行管会)。全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 (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埇桥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2.符离镇、顺河镇、北杨寨行管区、西二铺镇全域,禁放时间:1-3月。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二、各有关镇、各街道及所辖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有关镇、街道会同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本通告。


三、在禁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严格管控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运输、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埇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区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区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7-3703110

全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环境举报电话:12319

全区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0557-3081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埇桥区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另外安徽多地也相继明确

亳州市谯城区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宗教祭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一)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规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拨打5670110、17756760373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25日

淮南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禁燃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淮南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含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含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其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

(六)经营性墓地、陵园;

(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淮南贡献力量!


淮南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淮北市


关于加强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工作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淮北高新区、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淮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市区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S238省道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以及濉溪县濉溪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等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法查处,移交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六、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七、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在商场、公园举办跨年活动的举办方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婚丧活动应遵守禁放规定,民政部门引导劝阻在殡仪馆、陵园燃放。建筑工地和物业小区遵守禁燃禁放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向新企业、商户宣传禁放规定。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九、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举报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公安机关110。)


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于12月25日前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在本辖区进行公告。


淮北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

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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