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同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陈某多次从申某处购得注水的牛肉,在某农贸市场销售。以上涉案注水牛肉价值人民币约15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购进并销售注水牛肉,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依法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经营相关职业。
法官提示
注水牛肉以次充好不仅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而且水中的微生物等还可能会污染牛肉,危害人体健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者、销售者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害人害己。
作者:毛娜
编审: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