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检察+”多元解纷解心结 合力绘就司法为民新“枫”景

政务   2024-08-30 17:3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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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你们了,因为你们的耐心调解,我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了!”白大姐激动地对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到。这是一起长达三年多的矛盾纠纷,亦是集在一家人之间难以消散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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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白大姐(名为白某华)原系建水县临安镇某村小组村民,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其在该小组分有承包地,土地共有人为其本人及父亲(已逝)、母亲(已逝)、弟弟。

1985年,白某华出嫁并户口外迁,但在外迁村小组未分得土地。

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工作人员按照户口登记家庭成员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故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栏无白某华名字。

2021年,该家庭户户主白某明(白某华弟弟)去世后,白某华发现承包地实际由白某芬(白某华姐姐)、罗某芬(白某华大嫂)管理使用,其认为村组对土地的分配不合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异议,未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白某华与白某芬、罗某芬产生纠纷,并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果,矛盾纠纷持续强化,白某华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中,白某华并非案涉承包地经营权人,该案争议实质为土地使用权争议,起诉人白某华与白某芬、罗某芬之间的争议系个人之间的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该院不予受理白某华的起诉。

2024年8月27日,白某华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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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立即着手审查案件,通过查看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等方式找准案件症结。检察机关认为,白某华与白某芬系亲姐妹,罗某芬系白某华大嫂,本案实为家庭矛盾引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经过向白某华原村委会核实,村委会及村小组均承认白某华在原村民小组还有承包地,仅因白某华及白某芬、罗某芬对各自承包地的权属和使用情况产生争议,截止目前矛盾激化长达3年之久无法解决。

针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在接收白某华起诉材料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准,认为原告白某华并非案涉承包地经营权人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但考虑到如若检察机关机械回复,白某华的合法权益实际未得到保障,家庭矛盾依旧突出,不利于修复家庭裂痕,便决定对该案开展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检察和解工作。

承办检察官及时调整思路,将案件报经检察院部门会议讨论研究,并及时与县农经站及临安镇相关部门沟通对接。8月28日,经检察院联合人民法院、县农经站、临安镇政府、临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共同组织白某华、白某芬、罗某芬进行现场调解,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并监督。

调解中,主要就争议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并围绕当事人诉求,初步拟出土地承包权属划分方案。为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调解采取“背对背”形式,分别作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通过调解人员多方的释法明理和政策解读,双方最终打开心结,同意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并当场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及农经站工作人员当天即根据协议书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属实地测量划分。至此,白某华的诉求终于顺利解决。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把民事和解工作作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院将持续用检察智慧和检察温度突破瓶颈,找准症结、化解心结,让“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地落实,见行见效。



图 | 张   伟

文 | 张倩梅

一审、编辑 | 李桂琼

二审 | 杜   婉

三审 | 舒学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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