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恋人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非婚生子女出生后,抚养费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石佛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女方曹某和男方赵某于2016年相识并同居,次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跟随男方生活。男方称女方一直未给付孩子抚养费,遂以孩子名义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
承办法官认真了解案件情况,考虑该案关系到“血亲之情”,关系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避免“一判了之”后导致孩子再次受到情感伤害的后果,承办法官本着“以调促和”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起初,女方态度较为抗拒,“生孩子的时候我年纪还小,好多事都不明白,我们分开后孩子跟着他生活。我现在已经有新的家庭、新的生活,只想跟以前的生活划清界限,他们的事情跟我无关,我也没钱给他们。”听到这里,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调解的关键在于让被告认识到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生是你们的权利,养是你们的义务,父母分开后,孩子是无辜的,他更需要你们双方的关爱和鼓励,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彼此间的恩怨牵扯到孩子身上,你们都有义务为他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时,又从法律角度告知:“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随着被告态度的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秉着一切为孩子着想的原则,向双方普及抚养费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咱们现在说的,都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不会随着你们感情的结束而断裂。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之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女方同意按年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安国市人民法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案件始终,注重“情法理”相融合,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用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更加贴心的方式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让法治之光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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