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发安国!都是酒驾“惹的祸”,事故...

民生   2024-11-15 12:09   河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是安全出行的常识,但还是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了两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案件。

案例一

摩托也是车,

酒驾“驶”不得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许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到一路段时,与贾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许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6.8毫克/100毫升,已属于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二

酒后驾车莫侥幸,

小心“醉人”变“罪人”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7.2毫克/100毫升,已属于醉酒驾驶。归案后,张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对公共安全的挑衅,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广大驾驶人员要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请自觉遵规守法

确保平安回家



来   源:安国市人民法院

编   辑:洛   兮
编   审:洛   兮
总编审:石   穿
投   稿:V+97909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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