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政务   2024-11-21 18:0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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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灾害防御和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1日起,雄安新区扩散条件转差,污染物持续累积,城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中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保办《关于做好近期污染过程应对工作的函》(冀生态环保办函〔2024〕24号)建议和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雄安生态环保办〔2024〕18号)统一安排部署,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我县于2024年11月21日1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预警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引导公众加强防护。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倡导公众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区移动源低排区要求。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本文来源:安新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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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星怡
校对/马畅
审核/郝丛
监制/胡海鹏
总监制/王建忠
法律顾问: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李增云 白长青
©安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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