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解读六丨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规定

政务   2024-11-21 18:0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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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条例》

已于2024年11月9日正式施行


权威发布 | 河北省消防条例(全文)

2024-10-01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对

明确消防责任、突出火灾预防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今天,河北消防继续为大家解读

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解读六: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作出了规定


《条例》增加专条规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加强电动车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完善了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同时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设置了罚则。


具体如下
↓↓↓


第四十七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四)开展防火检查,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管理;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本文来源:河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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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星怡
校对/马畅
审核/郝丛
监制/胡海鹏
总监制/王建忠
法律顾问: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李增云 白长青
©安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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