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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新县“八五”普法规划,在全县营造良好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提升公民法治素养,让法治宣传教育在推进法治安新、平安安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安新县委政法委联合安新县融媒体中心开设“普法专栏”,每周推出一期普法栏目,以案释法,让群众更直观地了解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
综合双方提交证据,法院认为:钱某与翟某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翟某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所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实质上系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所以,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钱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翟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当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返还。据此,法院判决: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仅支持偿还本金,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损害自身财产权益。若借卡人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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