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必须“持证”是铁律
是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保障
未成年人对事物充满好奇
贪图速度与刺激
加之驾驶技能不足
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12日22时许,一名长相稚嫩、睡意蒙眬的少年为追求刺激,驾驶刚刚租赁的小型轿车在城区一路狂飙,险象环生,所幸发现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有群众举报称,疑似有未成年人深夜在城区道路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分析研判,科学调度警力,进一步加大夜间时段的查处和整治力度,通过在城区各主干道和城郊接合部多点设卡布警,增派警力加强巡逻防控,集中整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0月12日22时许,通榆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爱国路附近巡逻检查时,发现一辆黑色小型汽车驾驶员一脸稚嫩,外貌特征疑似未成年人,且在接受询问时言辞闪烁,无法出示驾驶证。民警随即指挥其将车辆停至安全地带,并将其移交法制中队进一步核查。
经法制中队民警调查得知,驾车人卢某今年刚满14周岁,刚刚辍学,为了寻求刺激,在深夜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卢某对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当办案民警询问其车辆来源时,卢某却支支吾吾,谎称车辆是从朋友那借来的。办案民警察觉事情没有这么简单,于是兵分两路同时开展工作,一组警力对卢某提供的车主信息进行核查,另一组警力根据车辆信息以车找人。通过将两组办案民警的侦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事情的真相也随之浮出了水面。
原来,卢某想驾驶机动车玩玩,寻求刺激,而身边没有可供其驾驶的机动车,于是便萌生了租车的想法。但因其未满18周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租车资格,于是,在10月12日凌晨,卢某便找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朋友李某,以李某的名义到通榆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车,并支付李某50元的好处费。在李某与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后,李某在明知卢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其租赁来的汽车交给卢某驾驶,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办案民警对卢某、李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卢某的家长担负起监护教育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对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李某将机动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经办案民警进一步深挖,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经投入经营,但租赁给李某的机动车未随车配备行驶证,且该企业未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通榆公安交巡警大队将该线索移交至通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进行查处。该汽车租赁公司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心智不成熟,易开“斗气车”: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易冲动开斗气车、易飙车,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容易盲目追求“速度”“炫技”。
无知者无畏,无法应对突发情况:未成年人未经过系统的驾驶技能培训,既不懂交规,又不懂操作。当行驶中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手足无措,极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成群结队,事故后果加倍:由于未成年人“好表现”的心理,往往邀请其他未成年人朋友一起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事故,伤亡后果加倍。
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严禁驾驶超标、改装电动车,严禁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未满18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杜绝危险交通行为。
遵守红绿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交通出行各行其道,文明礼让安全出行。乘坐汽车系好安全带,驾驶电动自行车要戴好安全头盔,乘坐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也要按要求戴好安全头盔。
牢记“知危险、会避险”交通安全知识,远离渣土车、工程搅拌车、长挂车等大货车,拒绝乘坐“黑校车”、无牌无证、超员以及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等车辆。
家长务必重视学生外出交通安全,加强日常监管和教育,看好自家车辆,保管好车钥匙,防止学生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或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汽车租赁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得将车辆违规租赁给未成年人。
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可疑行为,要及时查问和制止,必要时可报警。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怀揣着对速度的无限向往和对自由的渴望
却忽略了那份沉甸甸的安全责任
通榆公安交巡警
呼吁每个家庭和相关部门
绝不能忽视
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机动车的安全底线
因为每一次疏忽大意
都可能酿成惨痛的道路交通事故
安全不可忽视
生命不能重来
更多新闻
来源|通榆公安交巡警大队
初审|朱晴 复审 | 张芙 终审 | 贾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