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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至此,RCEP对15个成员国全面生效,这标志着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为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准确理解RCEP原产地规则,本刊将对RCEP原产地规则(RCEP协定文本详见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进行解读,本篇主要对RCEP原产地规则的微小含量规则进行介绍。
微小含量
根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七条规定:“一、不满足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该货物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在下列情况下,仍为原产货物:(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计算;或者(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二、但是,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微小含量规则又称“容忍规则”,是原产地规则中的重要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该规则放宽了原产地标准,使货物在未能完全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仍能获得原产资格。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引入了微小含量规则,使RCEP原产地规则更加宽松。如果货物所含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只要这部分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占比或者重量占比不超过微小含量条款规定的10%,那么,货物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换句话说,通过微小含量条款,允许生产商使用占产品价值或重量一定比例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
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可以按价值计,适用于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的所有货物,即允许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格的10%;对于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货物(纺织原料以及纺织制品),微小含量也可以按重量计,即允许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
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条款明确非原产材料价值需要根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计算,即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一)就进口材料而言,材料进口时的CIF价值;(二)就一成员方内获得的材料而言,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相关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RCEP协定文本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HS2012版本,目前已更新至HS2022版本,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9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附件1。
二是RCEP项下的微小含量规则适用于依据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情况,如果依据区域价值成分或加工工序标准判定货物原产资格,则不适用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
三是微小含量规则适用于不满足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能满足本章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包括“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已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列入税则归类改变排除章节(包括品目和子目)”两种情形,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文字表述仅列明“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对用于货物生产“已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列入税则归类改变排除章节(包括品目和子目)”未能完全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没有明确,这一细微差别可能给企业运用RCEP原产地微小含量规则带来困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对微小含量规则的解读,当货物含有未满足原产地标准的非原产材料,若该非原产材料的占比在限定的百分比内并满足其他适用要求,则该货物仍可获得原产资格。因此,对于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已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列入税则归类改变排除章节(包括品目和子目)”的非原产材料,同样适用微小含量规则。
示例1:中国某企业生产FYL滴灌带(HS编码8424.90)出口到菲律宾。FOB价格为708元/千米。原材料情况如表1所示。
解析:FYL滴灌带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德国和伊朗的原产材料。德国和伊朗为非RCEP成员国,德国和伊朗原产的色母、贴片、聚乙烯属于非原产材料。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FYL滴灌带在RCEP第三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判定。经过加工生产,FYL滴灌带归入的品目8424相较于德国原产的色母归入的品目3204和伊朗原产的聚乙烯归入的品目3901已经发生变化,虽然相较于德国原产的贴片归入的品目8424未发生改变,不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实质性改变要求,但根据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贴片价值(62.26元/千米)占成品FYL滴灌带FOB价值(708元/千米)的8.79%,满足微小含量规则“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的要求,因此,虽然该产品未能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的要求,但满足微小含量规则,该FYL滴灌带可被视为获得原产资格。
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德国和伊朗为非RCEP成员国,德国和伊朗原产的色母、贴片、聚乙烯属于非原产材料。根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七条(微小含量规则)第二款“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的要求,尽管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贴片价值(62.26元/千米)占成品FYL滴灌带FOB价值(708元/千米)的8.79%,满足微小含量规则“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百分之十”的要求,但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对货物进行原产资格判定时,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贴片价值需要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FYL滴灌带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过程为:RVC=(FOB-VNM)÷FOB×100%=(708-42.73-62.26-466.37)÷708×100%=19.30%。该货物未满足RCEP项下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
结论:该货物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DMI”。
示例2:中国某企业生产树皮编制花盆(HS编码4602.19)出口到韩国。FOB价格为2.92美元/个。原材料情况如表2所示。
解析:树皮编制花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马达加斯加和中国的原产材料。马达加斯加为非RCEP成员国,马达加斯加原产的拉菲草绳属于非原产材料。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树皮编制花盆在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品目改变,自品目14.01改变至此的除外,或区域价值成分40”。
依照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自品目14.01改变至此的除外”判定。经过加工生产,树皮编制花盆归入的品目4602相较于马达加斯加原产的拉菲草绳归入的品目1401已发生改变,但非原产材料拉菲草绳归入的品目1401属于PSR清单的排除品目范围,未能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自品目14.01改变至此的除外”的实质性改变要求,属于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但根据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拉菲草绳价值(0.22美元/个)占成品树皮编制花盆FOB价值(2.92美元/个)的7.53%,满足微小含量规则“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包含‘已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列入税则归类改变排除章节(包括品目和子目)’]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百分之十”的要求,因此,虽然该产品未能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自品目14.01改变至此的除外”的要求,但满足微小含量规则,该树皮编制花盆可被视为获得原产资格。
依照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判定。马达加斯加为非RCEP成员国,马达加斯加原产的拉菲草绳属于非原产材料。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七条(微小含量规则)第二款“在适用任何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时,第一款所述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应当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的要求,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对货物进行原产资格判定时,非原产材料拉菲草绳价值需要计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中。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树皮编制花盆的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过程为:RVC=(FOB-VNM)÷FOB×100%=(2.92-0.22)÷2.92×100%=92.47%。该货物满足RCEP项下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
结论:该货物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DMI”或“RVC”。
示例3:中国某企业生产麻布袋(HS编码6305.10)出口到印度尼西亚。FOB价格为65元/个,重量为350克/个。原材料情况如表3所示。
解析:麻布袋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坦桑尼亚和中国的原产材料。坦桑尼亚为非RCEP成员国,坦桑尼亚原产的麻布和棉质刺绣装饰属于非原产材料。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麻布袋在PSR清单中的原产地标准为“章改变”。
依照原产地标准“章改变”判定。经过加工生产,麻布袋归入的第六十三章相较于坦桑尼亚原产的麻布归入的第五十三章已发生改变,但相较于坦桑尼亚原产的棉质刺绣装饰归入的第六十三章未发生改变,不满足原产地标准“章改变”的实质性改变要求。
根据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的微小含量规则,非原产材料棉质刺绣装饰价值(16.73元/个)占成品麻布袋FOB价值(65元/个)的25.74%,虽然未能满足微小含量规则“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值的百分之十”的要求,但因成品麻布袋归入第六十三章,棉质刺绣装饰重量(18克/个)占成品重量(350克/个)的5.14%,满足微小含量规则“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的要求,因此,虽然该产品未能直接满足原产地标准“章改变”的要求,但满足微小含量规则要求,该麻布袋可被视为获得原产资格。
结论:该货物可以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书(RCEP)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DMI”。
来源:2024年第10期《中国海关》杂志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 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南宁海关
作者:吴超 高戈 顾可隽 苏秋晓
编辑:孙伟如
校对:刘云松
审核:孙伟如 侯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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