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邓某交通肇事逃逸! 后果…

时事   2024-11-12 10:30   江西  



骑两轮电动车撞了人

不报警、不处理

还骑车驶离现场!

以为可以一走了之?

不!逃避责任的后果,更严重!

10月7日11时20分许,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信江新区象山路,一女子驾驶二轮电动车被另一辆右转弯的电动车刮碰摔倒,事故发生后,对方驾车径直逃离现场。事故造成该女子手、脚等多部位骨折。


接到报案,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周少辉立即着手调查,很快便掌握了嫌疑人系一名中年男子,嫌疑车辆悬挂E****防盗号牌等线索。在进一步追查当中,民警发现该中年男子“花样”频出,做出脱掉外套、逆向行驶等多个疑似躲避识别的行为。几经兜兜转转,该中年男子在监控画面里失去了踪影,而无效的防盗号牌也给案件调查增添了大幅难度。

为求破案,民警带领警组人员围绕嫌疑车辆在监控中最后出现的区域开展了“地毯式”摸排。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民警历经22天不间断追查,于10月29日成功在信江新区某小区内将嫌疑人邓某查获。

经审讯,邓某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后续,周少辉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民事赔偿事宜,并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挽回了当事人数万元医疗费用的损失。

11月5日上午,当事人家属刘先生带着一面印有“为民做实事 人民好警察”字样的锦旗来到鹰潭交警直属大队,向连日来侦办案件,耐心细致调解事故的民警表达感激之情。

也许事发并非你意
但肇事逃逸实属故意

从你选择逃逸的那一刻起

便注定了犯罪事实

肇事逃逸的后果有哪些?


一、责任认定方面在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是由交警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来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首先推定逃逸方负全责,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减轻部分责任。
二、赔偿方面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一般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三、行政处罚方面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则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一方逃逸,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尚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者会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更为严重的是,逃逸者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下面几种情况会被判定为

“肇事逃逸”

8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发生事故后选择逃之夭夭

就可以当作无事发生了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

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为了逃避责任,逃之夭夭

此番恶劣行径,蜀黍绝不容忍!
来源:贵溪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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