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租赁的游艇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覃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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