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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hong Guixin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運鴻硅鑫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349)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茲通告運鴻硅鑫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24年6月25日(星期二) 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12樓2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 會」),以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省覽、考慮及採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經審核 綜合財務報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會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 報告。
省覽、考慮及採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經審核 綜合財務報表以及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
續聘任中審眾環(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董 事會」)釐定其酬金。
4.a重選李玉保先生為執行董事;
b重選張亞平女士為執行董事;
c 重選施冬英女士為執行董事;
d重選李文泰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e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薪酬。
5.動議:
a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全面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 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 方式處理本公司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該等股份之證券或可認購本公司任 何股份或可換股證券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並作出或授出或 須行使有關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為 本公司股份之債權證);
b 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作出或授出或須於有關 期間內或結束後行使有關權力(包括但不限於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 額外股份之權力)之建議、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及可轉換 為本公司股份之債權證);
c 董事依據本決議案(a)段及(b)段之批准,配發、發行或處理或有條件或無 條件同意配發、發行或處理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 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20%(惟根據(i)供股(定義見下文);(ii)因行使本公司採納的購股權計 劃下授出的任何購股權或根據就當時採納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 公司之高級職員及╱或僱員及╱或任何其他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 或認購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權利之類似安排而發行股份;(iii)根據本公 司不時生效之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作出之任何以股代息計 劃或類似安排規定配發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據本 公司任何認股權證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證券項下之條款行使認 股權或換股權而發行股份,則另作別論),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d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起至下列最早日 期止之期間:(i) (i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 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本決議案所載授權 之日。2 「供股」指本公司或董事於指定期間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 名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該日所持股份之比例,提呈發售本公 司股份(惟董事有權就零碎配額或經考慮任何相關司法權區之法例或任 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項下之任何限制或責任,作出 彼等認為必須或適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動議:(a) (b) (c) (d) 在本決議案(c)段之規限下,全面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 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於聯交所GEM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 市且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就此認可之任何其他證 券交易所購回本公司之股份,而董事行使一切權力購回股份須受限於及 遵守一切適用法例及經不時修訂之GEM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 所之規定;本決議案上文(a)段中之批准為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權之補充,並須授 權董事在有關期間代表本公司促致本公司以董事釐定之價格購回股份;本公司依據本決議案(a)段之批准於有關期間購回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 件購回之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逾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10%,而所述批准亦須以此為限;及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時起至下列最早日 期止之期間:(i) (ii)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或 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舉行下屆股東週 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或 (iii) 本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本決議案所載授權 之日。
7. 「動議待本大會通告(本決議案構成其中一部分)第5項及第6項決議案獲通過 後,擴大根據本大會通告上述第5項決議案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權,方法為向其 加上本公司根據本大會通告上述第6項決議案授出之授權所購回之本公司股 本面值總額之數額,惟有關數額不得超逾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本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10%。」
承董事會命
運鴻硅鑫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玉保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