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但是,它写了什么?有什么作用?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甚至不少人还觉得“宪法”是个国家层面的话题,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走在路上,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在蓝天下飞舞的国旗,也经常能看到阳光下熠熠生辉的国徽。那种油然而生的爱国情怀,值得我们用生命去守护。可是,有些人却不这么认为。
不久前,孙某无故损坏路边两侧悬挂的国旗十面,不少行人都对其行为感到不解。被人曝光后,这件事立即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民警迅速将孙某抓获。经讯问,孙某只为发泄一己私愤,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最终,孙某因涉嫌侮辱国旗罪被当地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你知道吗?我们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如今,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特别是网络、手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之后,有些人“飘”了,认为网络空间隔着屏幕,随意辱骂又奈我何?大错特错。
樊某与江某系某商户VIP群聊成员,某日双方因琐事在群聊里发生语言争执。此后,樊某持续在群聊里对江某进行辱骂,内容具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后导致该群聊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在群内讨论。江某认为对自己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有辱人格尊严,将其告上法院。后来,法院依法判决樊某在群聊里向江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江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其实,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素养,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要牢牢记在脑子里,否则容易给自己惹麻烦,上面这个案例可不就是为了一时的口舌之快,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嘛!
记住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妇女的平等权;保障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有句歌词令人心酸:“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作为父母,谁不疼爱自己的骨肉呢?可是,有些人却不这么认为,将无辜的孩子视为累赘,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有一天,刘某某在其住处产下一名女婴,因其未婚,害怕父母责怪,遂将其产下的女婴放在公共厕所里。后来,刘某某报警谎称其在公共厕所发现一名女婴,民警出警并将女婴送往医院检查救治。在刘某某遗弃其女儿9日后,其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说明弃婴系自己所生的事实。
可是为时已晚。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对其生育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婴具有扶养义务,但其拒绝扶养,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女儿遗弃在公共厕所,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你知道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所以呀,学法懂法很重要,记住一点: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趁此机会
我们更应当主动学习宪法
尊崇宪法
让宪法成为心中的灯塔!
来源:海丰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