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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公安机关将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香格里拉警方建议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在刻制印章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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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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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和旭东
责 编| 和荣婧
编 辑| 格茸拉姆
供 稿| 治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