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在上班期间上了个厕所就被单位开除了?这一看似有些“荒唐”的解雇理由,最终法院却认定单位对员工的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值班时上厕所被开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南岸区某游泳馆担任救生员一职。2023年年底,小陈与单位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教人游泳,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小陈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被单位扣分记过一次。不久后,小陈再次因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小陈看来,自己上厕所是身不由己,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且根据了解,所谓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以便主管安排替补救生员就位,流程并不复杂,这与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擅自离岗会导致其负责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因此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内部规定为由解雇员工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何判定合法解雇与非法解雇的边界也成了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劳动者需考虑两大要素:一是单位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效力;二是对适用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有没有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定。来源:法治日报、人民网
编辑:龚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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