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布9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2-16 20:46   江西  


为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质效,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力震慑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南昌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收集整理了9起发生在南昌市安全生产领域重点行业的典型执法案例,案例涵盖燃气、建筑施工、违规动火、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工贸、安全培训机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8个领域。


01

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安全生产;未取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联合执法。

【要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事由: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在西湖区某街道附近有人从外地非法充装瓶装液化气到南昌通过小型面包车沿街兜售。”2024年11月18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接市民举报在西湖区某街道有疑似非法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经过前期摸排蹲守,11月25日18时,市城市管理综合指挥中心联合市公安治安支队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西湖区某街道的涉嫌无证经营、非法存放点和钢瓶黑窝点进行了查处。正用面包车到非法经营店面运送燃气的男子被蹲守的执法人员逮个正着。经过现场清点查验,在店面及面包车上共扣缴非法空气瓶12个,实气瓶2个。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在继续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又顺藤摸瓜的发现另一个非法燃气储藏仓库,里面发现非法空气瓶6个,实气瓶3个,且该仓库属于另一当事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取证,两位当事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钢瓶经营、储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安部门对两名当事人处以五日拘留。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对两名当事人处以五日拘留,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在进一步依法依规推进的一起典型联合执法案例。


02

建筑施工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违法发包;安全生产;违规作业。

【要旨】

建设单位将消防工程违法发包,消防分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绳,导致高处坠落。

【基本案情】

事由:建设单位将消防工程违法发包,消防分包单位现场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时,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系安全绳,导致高处坠落。

2024年8月1日16时30分左右,曾某友与曾某明二人搭班在红谷滩区某项目四楼安装消防管道。曾某友站在脚手架上(约3米左右)安装消防管套,在安装过程中曾某友不慎从脚手架上面掉至地面,曾某明就立即打电话告知带班组长邹某林曾某友受伤情况,曾某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汇报情况,大约10几分钟120就到了现场并及时对曾某友做了急救措施抬上急救车送往某医院救治,后经医治无效于2024年8月4日17时许被宣布死亡。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取证,在南昌某项目中,建设单位将消防工程违法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存在肢解发包违规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建设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江西洪都某工程公司违规使用超龄工人进行高处作业,且未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项目部在施工方案报批未通过的情况下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未按规定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分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监督缺失,未发现制止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评析可以看出,肢解发包行为对建设项目的多方面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建设单位、总包、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分包单位施工审核不严,分包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各方应予以重视并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03

违规动火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2024年7月26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电气焊作业全链条安全监督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督导组到某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地下室有一名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消防大队接到督导组通知,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赶到现场,发现人员不在现场,电焊工具留在现场。后联系电焊人员到大队了解情况,制作笔录还原现场情况。

【办案要点】

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电焊资格证从事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例为典型的安全生产教育类违法案件,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具有普遍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观念普遍不强、甚至缺失、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认清高危作业(动火作业)的危害性及产生的严重后果。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某主观上想学习技术,但并未意识到从事这个行业需要持证上岗,便上手尝试,相关督导组人员发现并告知大队,大队现场核查后对施工承包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就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业主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实际施工人员进行释明,将杜绝明火作业“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安全施工常识深入人心,进一步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在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案件呈批,处罚决定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部有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但是现场监护人未将自己职责履行好,现场监护人应具有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不适当地认为自己能够控制工作中发生的危险因素,恰恰就这一念之差,为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隐患,事故就有可能发生。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04

经营性道路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安全生产;黑大巴;非法营运。

要旨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基本案情

事由: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2024年10月30日13时30分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在南昌县某停车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魏某某驾驶申龙牌大型客车搭载44名小朋友和4名老师从南昌县某农场参加完研学返回某某幼儿园,经调查该车属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核载51座,中间人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约定来回包车运费 700元,姜某某请驾驶员魏某某帮忙驾驶申龙牌大型客车从事此次营运,因执法人员查处,车费未支付。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对“黑大巴”精准执法,依法查扣。同时,调集正规旅游大客车转送小朋友返园。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取证,当事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案例,进入10月以来,南昌市各学校、幼儿园秋游活动进入旺季,一些无资质的旅游大巴有机可乘,频频非法揽客和非法营运。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全市布控、多点执法,加强旅游客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旅游客运车辆各类违法行为,保障旅客交通运输安全。


05

危化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安全生产;未批先建;一案双罚

【要旨】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就开工且处于完成建设状态。

经南昌市应急管理审批科转办“南昌某公司安义县某加油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线索。2024年1月26日南昌市应急管理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同意且处于完成建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情况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未按规定报审的加油站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余某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对该公司新建加油站项目主要负责人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8项裁量幅度三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875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案例评析】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本案中该公司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就开工且处于完成建设,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该起案例是一起“一案双罚”的案例,既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处罚,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06

工贸领域有限空间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有限空间;化学品;主要负责人;安全警示标志。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江西某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池(涉及硫化氢)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危害辨识,周边放置的氢氧化钠、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次氯酸钠等化学品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池(涉及硫化氢)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危害辨识,周边放置的氢氧化钠、硫酸亚铁、聚丙烯酰胺、次氯酸钠等化学品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一项第一档、第三十六项第一档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例为典型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件,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事项未履行,反应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偏低。调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核查,调查询问等方式,向企业告知违法行为后,企业负责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主动消除事故隐患。在依法经过案件调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案件呈批,处罚决定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一项第一档、第三十六项第一档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企业在风险辨识过程中,对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的管理,消防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07

安全培训机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1


案例1


【关键词】

安全生产培训;行政处罚。

【要旨】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2023年6月29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问题。

【办案要点】

经调查核实,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存在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例为典型的安全生产教育类违法案件。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培训视频存在申报人数与视频人数不符、多期培训视频重复报送、部分期数视频未提供等问题。高新区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笔录问询,该主要负责人承认了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法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告知,法制审核,案件呈批,处罚决定等程序后,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十七项有关条款,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培训机构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未按照培训大纲中的学时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并且存在多期培训视频伪造的情况,不符合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南昌市青山湖区某职业培训学校未按照要求对学员开展培训,使得学员对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实际操作技能掌握不全,当学员取证后走上工作岗位后,导致现场安全作业得不到保障,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事故就有可能发生。

【法律适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


案例二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操作证。

【要旨】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2024年7月12日,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正在实施装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临聘人员杨某某正在进行气焊作业,经现场核实,气焊人员杨某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该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

【办案要点】

经调查核实,杨某某使用的特种作业电焊资格证,通过网络购买,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将案情线索移交青云谱区公安分局立案。

【案件评析】

该案例为典型的安全生产教育类违法案件。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的淡薄,以及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特种作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审核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和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可以逐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减少伪造证件的使用和流通,从而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和稳定。鉴于当事人意图阻扰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四条第八款,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致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处罚档次。在处罚档次内,处罚区间的前60%-100%(含本数)为从重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4项和“适用说明”第四条的规定,一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往往涉及高风险领域,使用伪造证件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知识,增加事故风险。加大排查力度有助于提醒作业人员重视安全,减少事故隐患。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使更多人了解特种作业证的合法获取途径及其重要性,减少无知或误解导致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08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关键词】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未及时进行纠正也未落实全程跟踪监管。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未在道路作业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占道作业能力,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造成事故发生。

2023年7月25日10时03分许,章某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南昌县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左侧车道临时停放的小型面包车及其他2辆轻型栏板货车发生四车依次连环碰撞,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及4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核实,南昌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城市快速路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章某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在行经施工作业路段未减速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敖某某临时停放的轻型栏板货车,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做好安全防护,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辨识占道施工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佰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6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1150000元(壹佰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调查该企业未认真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隐患排查整治不扎实,未采取有限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佰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6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1150000元(壹佰壹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昌某汽车有限公司:经调查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佰零三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61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经调查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0项第一档51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万某某,南昌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某建设公司工区主任,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消除,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某某,南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未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规章制度;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佰零三条第二款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项第一档,第61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33000元(叁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某,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人,未有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1项第二档规定,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江西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7项第一档规定,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曾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对项目后期收尾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5项第二档规定,处人民币40715元(肆万零柒佰壹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提升安全意识。相关责任追究会让施工单位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在施工前更加精心地规划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事故。对于交通运输参与者来说,也会更加留意施工区域的潜在危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规范施工与运输行为。施工单位会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围挡等设施,确保施工区域与交通流有效隔离。同时,交通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也会更加谨慎地在施工区域附近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抢行。

三是推动行业发展。通过对事故的责任追究,整个道路施工和交通运输行业都会吸取教训,推动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提升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


来源:南昌应急管理

编辑:龚珏

审定:郭颖颖

核发: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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