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周清玉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履历显示,周清玉,1962年9月生。2002年至2011年,周清玉在农行系统工作,曾任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农业信贷部、小企业部总经理,股改办常务副主任,三农业务总监。2011年,周清玉调至国开行任纪委书记,2016年升任国开行副行长。2022年7月12日,周清玉被有关部门发文宣布免职。去年5月19日,周清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16日,纪委监委通告称,周清玉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周清玉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违规干预插手贷款发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随后,周清玉被逮捕。扫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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