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上市公司收购!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财富   2025-01-15 20:48   广东  

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适用意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解释,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针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前期,证监会就《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总体认可《法律适用意见》,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经逐条研究,与《法律适用意见》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已采纳。

《法律适用意见》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一方面,便于投资者理解,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将减少合规成本;另一方面,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做好《法律适用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附件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会制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4%升至5%、从6%降至5%。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是指触及或者跨越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二、《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收购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不含5%),如10%、15%等。


三、《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是指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时,如6%、7%、8%等。


四、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以及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履行报告、公告和限售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十九条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五、《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时间指交易日。其中,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中3日的起算日为事实发生当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在上述期限内”是指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日,含事实发生之日和公告日当日;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含事实发生当日,3日的起算日为公告日的次一交易日。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发布之前实施的股票交易行为适用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但依据本规定认定违法程度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本规定。




内容来源:证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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