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证据条件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8种辅证类型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伤情鉴定意见;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内容等
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明确8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