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公(城)行罚决字〔2024〕1080号
违法行为人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1时许,在昌黎县昌黎镇xxxxx区北门,因无通行权限宋少x欲驾驶车辆(冀xx3Q61)进入x区内被保安人员阻止未给其开门,宋少x与保安人员发生争执,后宋少x生气将自驾车辆(冀xx3Q61)挡在x区北门道闸杆处熄火锁车离开现场,民警到场后多次与宋少x联系均未到场挪动车辆,3时许xx将宋少x堵门的车辆托离现场排除妨碍。18日宋少x取得xxxxx区物业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宋少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谅解书、现场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昌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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