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昌检民公告[2024]9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姜大北(身份证号码130322******3032)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其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335-2988580。特此公告。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