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公(城)行罚决字〔2024〕109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xxxx号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2月23日,因沈xx电动三轮车被盗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9月26日晚,李井x在昌黎县火车站广场将一辆欧x牌电动自行车偷走,9月27日中午,李井x将偷来的欧x牌电动自行车丢弃在昌黎县比德文电动汽车店西侧,后李井x将比德文店旁停放的一辆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偷走,李井x将偷来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李井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昌黎县公安局送秦皇岛市昌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黎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