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社会工作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应社工局的要求,可按照家暴受害人或处于危险情况的人的实际需要,向他们提供以下其中一项或多项保护及援助措施,包括:
(一)
暂时安置于社会服务设施(例如安排入住院舍);
(二)
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紧急经济援助;
(三)
获得紧急司法援助;
(四)
免费获得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卫生护理服务,以治疗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
(五)
协助就学或就业;
(六)
个人及家庭辅导;
(七)
提供法律资讯及咨询服务;
(八)
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护及援助措施。
除上述的“一般保护措施”之外,警察实体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为了保障受害人、处于危险情况的人及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应依职权及时采取必要及适当的保护措施。
因应社工局或警察实体的决定,上述“一般保护措施”及“警察保护措施”可延伸至与受害人或处于危险情况的人同住的家庭成员。
为及时和切实地帮助受害人,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社工局或其他公共实体对家暴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时,无需界定有关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罪,上述实体已经可以提供保护和援助。
至于家暴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罪,则由刑事警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相关的立案、调查、搜证、检控及定罪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