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湾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全镇范围内实行秸秆禁烧及鼓励秸秆回收利用的公告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财产安全,推进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秸秆禁烧的公告》等有关规定,镇政府决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镇辖区范围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域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均属违法行为。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倾倒农作物秸秆。
三、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环保、农牧部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鼓励和倡导农户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粉碎还田、氨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实行分片堆存、定员监管制度,把具体责任落实到户,确保全镇“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12369,欢迎社会监督,共同创造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北湾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