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藏河办〔2021〕17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谢通门县“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快解决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等问题,现将调整后的全县县级河湖“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名录向社会公示。
附件:谢通门县县级河湖“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名录
谢通门县河长办
2024年9月6日
主编:李 萍
编审:雷海坤
编辑:普 尺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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