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违法驾驶人:顿**吉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0日06时39分
违法地点:349国道1484公里100米
违法内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元处罚,并记6分。
案例二
违法驾驶人:次**培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0日09时36分
违法地点:206县道1公里100米
违法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800元处罚,并行政拘留7日。
案例三
违法驾驶人:尼**珠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7日10时21分
违法地点:349国道1471公里400米
违法内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给予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行政处罚人民币1500元处罚。
温馨提示
谢通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持续紧盯“一早一晚”、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加大对酒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的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请广大司乘人员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遵守交规,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主编:李萍
编审:雷海坤
编辑:普尺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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