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第五十四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杨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忠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杨忠
被执行人杨忠,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18号东方花园2座30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1208XXXX
执行金额:97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忠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因被执行人何阿坎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何阿坎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何阿坎
被执行人何阿坎,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大道华南大道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0331XXXX
执行金额:2643006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阿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1万元人民币的悬赏标准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因被执行人余秀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余秀珠的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余秀珠
被执行人余秀珠,女,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鸿商路10号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10802XXXX
执行金额:18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秀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秀珠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因被执行人李华贵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华贵的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李华贵
被执行人李华贵,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溪尾新村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50625XXXX
执行金额:4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华贵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华贵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因被执行人陈佳宝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佳宝的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佳宝
被执行人陈佳宝,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 516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31231XXXX
执行金额:19924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佳宝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3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佳宝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8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1日
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