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2家旅行社被投诉
文摘
2024-11-27 19:17
山东
11月26日
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助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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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3日,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投诉举报,某旅行社负责人张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带团外出旅游。经查明,该旅行社法人为史某,张某现和该旅行社并无关联。张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线路招徕游客。2024年5月3日,张某组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30余人外出旅游,并收取团款1371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71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老年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同时出游意识高涨。如今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给旅游从业者和游客带来便利,也给无证经营旅游活动行为提供了便捷途径。众多老年人通过朋友圈宣传了解旅游活动信息并报名参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存在风险隐患,一旦出现纠纷,游客索赔和维权难度较大。微信群、保健品公司、户外俱乐部、培训机构等没有旅游资质的组织和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属于非法行为。执法部门将严格查处此类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行业合法经营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广大游客在参团时要选择信誉好、资质全的合法旅行社,以保障个人权益。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8日,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投诉举报,游客韩某(中老年游客)花费400元报名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定于10月15日出发。因成团人数不足,旅行社未按期出发,且未向举报人退款。经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与投诉人和旅行社核实事情经过、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还举报人报名费用400元。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本案中,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故旅行社应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给旅游者。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老年游客选择跟团旅游时,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关注旅游行程安排及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保留好聊天、转账等相关记录,如发生旅游纠纷,可作为后续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中依法维权的依据。基本案情:
2024年7月6日,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投诉举报,举报人跟随某旅行社前往五台山旅游,当时景区核销的为来电人此前自行购买的门票135元。景区告知游客均需刷身份证进入,且一张身份证当天只可购买一张门票。该旅行社团费中已包含门票费用,旅行社不能出示举报人的购票及核销信息,举报人要求该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旅行社拒不退还相关费用,双方在沟通中情绪较为激烈。经聊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与投诉人和旅行社核实事情经过、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还举报人门票费用135元。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当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前,老年游客出游情绪高涨,在游玩过程中,要保留好聊天、转账记录等相关凭证。若旅途中发生纠纷,切莫冲动,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激化矛盾,保持冷静,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