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聊城通报4起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9 10:45   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有效解决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开展2024年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整治,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眼镜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案


  2024年6月22日,莘县市场监管局到某眼镜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与顾客签订的格式合同《控度协议书》中第二条用户承诺第四项含有“若连续1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未来本中心复查,导致效果未达到承诺,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内容,属于“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餐饮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4年6月19日,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使用的店堂告示牌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餐饮店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案


  2024年4月3日,高新区发展保障部对聊城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开展百度答题业务,签订的合同中均存在:“九、免责声明3.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服务中断或停止,应当及时处理,但对用户因此所遭受的在本协议生效时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当事人不承担责任。4.当事人对赠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书籍、礼品等)引发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十、违约责任3.用户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用户单独并且完全承担。当事人已经先行代为清偿或赔付的,有权向用户全额追偿。”的格式条款,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婚纱摄影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月30日,阳谷县市场监管局处理消费者投诉时发现,阳谷县某婚纱摄影店所使用的顾客取件单(顾客须知内容)中有“最终解释归本公司所有”的字样,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阳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 源:“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三 校:夏倩 /姜凤芝/郑万功
三 审:王朝霞/刘凤春/李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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