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务   2024-11-20 16:52   湖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4〕33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路肩、广场、桥梁、涵洞、隧道等。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坚持科学统筹、属地管理、按标恢复、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七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道路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市政工程资质证书;


(三)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挖掘方案、修复方案;


(四)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或出具不影响交通的认定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联席机制,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后,应及时会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挖掘方案、修复方案及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准予挖掘的,核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审批理由。


第十条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


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第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等组织施工,规范设置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信息公示牌;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施工安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和扬尘、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搅拌物料;不得将施工过程中未经处理的泥浆、废水、废料等排入排水管网和河(渠);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对掘路沟槽进行回填;


(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燃气、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管廊、桥隧等公共设施的安全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挖掘单位在城市道路下发现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及时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或擅自移动位置。


第十八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修复。挖掘单位自行修复的除外。


第十九条  挖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回填,恢复材料、分层压实工艺以及强度、密实度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挖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挖掘单位自行修复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挖掘开工准备、沟槽挖掘、回填及路面修复,实行定期巡查,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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