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燃放!昌邑最新发布…

美体   2024-12-19 09:32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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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昌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将烟花爆竹燃放做出以下贴心提示: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1.北侧界线: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2.东侧界线: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3.南侧界线: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4.西侧界线: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5)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6)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9)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奖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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