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泰安全面推行

民生   2024-11-19 17:58   山东  


近日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发布
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

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
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司法部门,各金融监管支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公证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常态化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拓展“带押过户”应用场景,打通制约带押不动产流转的关键堵点,加快实现住宅、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办,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充分开放的不动产“带押过户”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为申请人提供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的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
二、适用范围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且当前仅存一次有效抵押不动产权属转移。《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民法典》实施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贷款人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三、工作内容
(一)持续拓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应用范围
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银行加强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学习,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政策在银行业的应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带押过户”服务。指导各银行积极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符合“带押过户”政策条件的,原则上优先采取“带押过户”模式办理。各商业银行应坚持需求导向,根据群众需求积极拓展“带押过户”在各类转移登记场景的应用,制定相应办理流程,不宜因贷款流转到其他银行直接拒绝“带押过户”,不宜因不动产用途或贷款类型不同而区分对待。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会同受托银行,做好“带押过户”房产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贷、放款、还款衔接,不得因交易双方存在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拒绝“带押过户”。
(二)合力保证不动产“带押过户”资金安全
根据不动产“带押过户”具体应用场景,提供银行自行监管、自愿委托公证机构监管等多种资金监管渠道,保证资金安全。
委托公证机构以公证提存方式进行资金监管的,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预防性司法制度优势,搭建起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互信的桥梁,提高交易成功率。司法部门应监督指导公证机构设立独立的提存账户,公开公证提存收费标准,帮助交易各方设计好相关合同条款,按合同约定统一结算、支付。转移登记不能完成的,公证机构应及时将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及利息分别返还贷款机构和买方本人。
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银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首付款、新贷款等进行全流程监管,督促银行提高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银行可通过系统直联等方式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衔接,实现贷款审批与抵押登记无缝衔接,避免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确保债权安全。
(三)合理确定办理模式,持续优化不动产“带押过户”流程
当事人可针对是否涉及资金往来和资金监管,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带押过户”模式,相关的登记事项可一并申请、组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针对不同贷款场景制作相应办事指南,将具体办理流程、材料清单等对外公示,为当事人提供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材料最简的便民服务措施。要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需求;抵押登记办结后,要将不动产电子登记证明实时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线上办理,实现过户申请、缴税、登记等相关事项“一次申请、一网通办”。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等便民服务点作用,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办结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落实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作为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重要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文件要求,切实促进“带押过户”服务增效扩面。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沟通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时反馈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金融机构,要及时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管举措,加强风控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根据不同场景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完善审贷、交易、登记、放贷、清偿、撤押等各流程衔接,保证不动产“带押过户”全流程安全、高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推广应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窗口、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政策,公开“带押过户”办理流程、办事网点。各金融机构、登记窗口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加强业务培训,主动为企业群众提供“带押过户”服务,让更多市场主体了解政策、享受实惠。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泰安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 /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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