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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发〔2024〕9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然资源厅第1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测绘资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除外。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宁夏政务服务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根据政策更新调整。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符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规定,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表)。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七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线上受理审批测绘资质申请。通过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申请材料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对申报甲级测绘资质(含新申请、专业类别变更)、乙级测绘资质(新申请或专业类别变更中专业类别含测绘航空摄影)的,组织或委托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内容涂改、伪造、变造以及其他可能使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等情况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组织或委托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中外省人员比例较高、被投诉举报、外省或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近两年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会议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审批过程中如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资质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书、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书和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测绘项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书面承诺,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资质注销信息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分立的,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测绘资质,原有测绘资质证书按程序申请注销。
第三章 测绘资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用新测绘资质证书或注销测绘资质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测绘资质单位因遗失、损坏测绘资质证书需补领、换发新证的,应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补领证书申请书、遗失声明书或被损坏的证书,经审核同意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内容含军事设施、电厂、重要交通、水利、能源、通信、资源开发等保密或敏感区域,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测绘资质检查实行县(区)普查、市督查、自治区抽查工作机制。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属地测绘资质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设区的市对县(区)普查情况进行督查复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县(区)检查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测绘资质单位的投诉、举报等,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该资质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答复投诉、举报人。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对测绘资质单位安全生产、公平竞争等方面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经核实办结后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