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星导航
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自然资规发〔2024〕8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然资源厅第2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数据中心等备案、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本办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中心,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组成部分,是指用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汇集、存储、处理、分发和产品服务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建设、保障安全、分级备案、分类管理、资源共享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中央和国务院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建设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遵循“先备案、再建设”的原则,应当在实际开工建设前通过“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实行全国联网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备案信息。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信息备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信息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 (二)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相关材料。(三)备案后,基准站地址、名称(代码)、所有权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废弃且不再运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注销。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承建单位应当具有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在站址确定前,应对场地观测环境进行测试,分析信号干扰和数据可用性情况。第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实际建设完成10个工作日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提交基准站建设后照片等信息。第十一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传输观测数据应当采用有线专网或者商用密码等手段加密保护,并按要求对数据中心的涉密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安全防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有需要可以进行现场复核。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上一年度用户信息、运行和应用情况。第四章 应用服务
第十三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按照测绘基准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测绘基准服务是指面向各类测绘活动提供的测绘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其他社会服务是指面向行业或社会公众提供的导航定位、位置数据服务及专项监测、科学研究等服务。第十四条 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基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提供导航定位或位置数据社会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大地测量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服务。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并委托直属单位负责运行服务。其他单位和社会机构不得提供测绘基准服务,在提供其他社会服务时应当以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为起算依据。申请实时亚米级和厘米级服务,采取用户审核注册的方式提供服务,用户可通过“宁夏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注册;申请基准站观测数据提供和坐标转换、事后精密数据处理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涉密测绘成果提供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或实地核验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内容包括:(一)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二)是否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数据和成果;(三)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四)是否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五)境外组织或个人是否非法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六)是否违规向境外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和服务;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本级国家保密、安全等相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涉及数据安全等内容组织专项检查和安全监管。第二十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测绘管理规定、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相关处罚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 军事部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备案、建设和服务,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设、运行的基准站,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开展宁夏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592号)同时废止。 2.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点信息备案表
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