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赋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要使命任务。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力量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如何落实好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日益增长的要求?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10周年,如何进一步落实好 “两山”理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11月12日,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两山”理念发源地浙江湖州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持续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不断完善,促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成效显著,我国环境资源司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环境资源审判在专业化路子上已经开创性地走过了10年,但与党中央对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相比、与人民群众对环境日益增长的要求相比、与三中全会聚焦建设美丽中国部署的改革任务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各方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张军提出四方面要求——
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讲政治与讲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只有准确把握政治要求,业务工作才能有灵魂;只有精通业务,才能把政治要求具体落实下来。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始终。要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把严格依法办案作为基础和前提,努力通过司法审判推动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促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要善于从审判看全局、以审判促治理,通过完善司法政策、办理具体案件、提出司法建议等,推动党中央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美丽中国建设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多个方面,作为法治保障力量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就必须切实扛起责任。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敏于发现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的安全因素和风险,促进守牢生态安全红线。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打击、震慑、预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引导行为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要一体做实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充分发挥侵权责任制度的损失填补、损害预防等功能,把救济做实做细。要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既要聚焦生态环境新兴领域强化司法政策供给和裁判规则指引,也要防止脱离实际机械办案,以有力保护促推更好发展。
深化改革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以最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最有利于当事人环境权益维护、最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处理为原则,在审判机构科学管理上下功夫,在案件受理相对集中上下功夫,在案件审理“三审合一”上下功夫。要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精准有效加强司法规则供给,全力支持、配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司法国际规则体系建设。要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辅助体系,健全专门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智库”建设,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抓实科学管理。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质效,就必须把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贯通起来,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完善符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的科学管理,树立强调公正司法、强调审判质量、强调以案促治效果的导向,防止简单以办案多少、快慢论英雄。要持续加强专业化审判能力建设,适应“三审合一”需要,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把日常学习、工作调研、组织培训贯通起来,加快推进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梯队建设。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全面梳理各环节风险点特别是隐藏性强的风险点,针对性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把专业性很强的审判工作监督与管理落到实处。
会议通报表扬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49个集体和99位个人。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湖州市委书记陈浩致辞。全国人大代表方兰、刘锐、张天任、陈爱雪,全国政协委员朱列玉、黄宝荣结合履职实际发言,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意见建议。李红建、朱新力、姚丽青、吕涛、巩富文结合辖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作交流发言。
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主持会议。浙江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环境法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代表,最高法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各高院、部分中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同志,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浙江省、湖州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