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蜀言法①丨守护家庭和谐,共筑反家暴防线

旅行   2025-01-06 18:16   浙江  




法律,绝非高不可攀的冰冷条文,而是贯穿日常的温暖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居民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帮助居民切实理解民法典相关知识,蜀山街道特设“小蜀言法”专栏,讲解身边故事,普及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认识法律、走近法律、学习法律,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走进

“小蜀言法”第一期


关键词:家暴



案情简介

某年6月10日,李某(女)与耿某峰(男)自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次年5月9日,李某孕期第三个月左右,李某与耿某峰在家中发生口角后,耿某峰殴打李某导致李某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瘀青,右手前臂外侧瘀青,李某报警后去医院就诊。

第三年2月17日,为夫妻二人的婚生女抚养问题,李某与其父母亲一同前往耿某峰的住处找耿某峰,耿某峰打伤了李某的父亲李某国,经鉴定,李某国的头部伤为轻伤二级。经派出所调解,由耿某峰赔偿李某国10万元。

当年8月16日,李某以耿某峰经常对其实施家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物质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耿某峰抗辩称,其愿意离婚,但其不构成家庭暴力,因为夫妻之间普通争吵和拉扯不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及相当的强烈程度,偶尔一两次冲突不构成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离婚;对于婚生女的抚养,原、被告一致同意由原告抚养,且其婚生女年幼,由原告抚养亦更有利;对于子女抚养费,鉴于被告每月收入仅为4292元,只支持抚养费每月1300元;虽然被告将原告父亲打伤,但系因原告的父亲为原、被告婚生女抚养问题前往被告住宅处,并非属于家庭暴力,故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金额问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而对于被告耿某峰是否实施家庭暴力,进而能否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被告对其岳父的暴力行为,因双方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综合暴力行为的起因、发生地点等,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被上诉人在家中对上诉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导致上诉人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事发时,上诉人处于孕期第三个月左右,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故考虑施暴人的过错程度,施暴的手段、场合、方式,赔偿能力,受害者的伤情等因素,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5000元。



律师点评

家庭暴力的问题早已有之,我国自2016年3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使得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途径。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将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暴力方式表现的家庭暴力;二是以谩骂、恐吓等非直接暴力方式表现的家庭暴力。其中只有非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才要求以反复性、经常性为要件,而对于直接暴力方式的家庭暴力,即便只有一次也可能构成。同时,构成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并不以造成受害人轻伤或者重伤为要件,如果因殴打行为造成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要因殴打行为造成被害者存在伤情,即使仅构成轻微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然而家庭暴力本身即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受害人又经常缺乏保留证据的习惯,使得举证相对比较困难,法院很难单纯凭借诊断证明便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而言,证明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收集证据:其一是身体受到伤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等;其二是证人证言,如邻居、同事等的描述;其三是物证,如家暴发生后损坏的家具、家电;其四是书证,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加害人的悔过书等。

家庭暴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离婚纠纷中一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若受害人被家暴后虽然报警或起诉,但仍担心施暴者会继续动手,害怕施暴方式更加隐蔽,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要求受害人实际发生现实的危险,其措施可包含: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家庭暴力只有一次和无数次,是一项极为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预防为主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司法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对家暴“零容忍”,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为建设幸福家庭,构建平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蜀山司法所
编辑:俞潘静
审核:金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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