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日
布拖县公安局
特木里派出所
依法查处一起
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案件
捍卫了法律尊严
保障了民警辅警合法权益
12月23日凌晨1时许,比曲某某、阿子某某、拉木某某等5人在嘎子街一KTV门口多次挑衅民辅警处警,阻碍执行职务。
经查,特木里派出所民辅警正在调解一起矛盾纠纷,期间,现场5名男子多次上前用言语挑衅、阻碍现场处警民辅警,后民警对5名男子进行3次警告,告知无关人员请离场,几名男子仍不听劝阻,继续挑衅民辅警现场执法,严重扰乱现场秩序。
目前,该5名涉事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阻碍执行职务分别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