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共同来“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非法贮存危废”的法律规定

文摘   2024-09-09 15:12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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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广大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我们开设了全民共同来“学法”专栏,进行普法宣讲,大家一起“学法律、懂法律、守法律”。

普法小课堂

01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固化科移交线索,内容为固化科对山东某装备有限公司危废库标签标识牌更新进行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废放于旁边一般仓库中。涉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确定处罚金额为145000元(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02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END


来源环保3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摘要

监制:代喜才   审核:齐鹏飞  编辑:杜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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