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共同来“学法”——“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规定

文摘   2024-10-23 16:49   甘肃  



普法宣传

Popularizing the law



普法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广大群众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我们开设了全民共同来“学法”专栏,进行普法宣讲,大家一起“学法律、懂法律、守法律”。

普法小课堂

01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12日,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1号焚烧炉污染物排放浓度经检测,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7.6万元。

02

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ND


来源:环保36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部分摘要

监制:代喜才   审核:齐鹏飞  编辑:杜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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