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明确:婚假30天

时事   2024-11-21 14:4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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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日报报道 ,11月20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瑞兵介绍:“2021年9月,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山西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明确婚假30天,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子女不满3周岁每年育儿假15天,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在生育医疗支持方面,2024年10月1日起,将取精术、取卵术、人工授精等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税收支持方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截至目前,山西省长治市、吕梁市以及阳曲县、昔阳县、高平市、泽州县、乡宁县等市县,在婚嫁、产检、分娩、育儿、入托、教育等方面出台奖补政策。其中,山西长治市对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二、三孩家庭,分别享受一次性补贴3000元、5000元;山西吕梁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初次登记结婚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奖励,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8000元一次性奖励。

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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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综合九派新闻、山西日报、中国城市报
责任编辑:牟奕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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