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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那曲镇城区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定价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组织召开听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报色尼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就那曲镇城区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定价公告如下:
一、定价区域划分
那曲市色尼区城区(不包括色尼区各乡镇)生活片区、商业网点、公共场所、街道等地区的垃圾回收、运输、中转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的全过程成本定价测算。
二、收费标准(随水费代征)
1.凡是与自来水公司确定用水关系(水改到户、抄表到户)的城市居民(包含暂住人口),由自来水公司在用户缴纳水费时,按月代征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2.与自来水公司确定用水关系的集体表用户,由水表户主按照实际住户数代为统一缴纳。实际住户数由水表户主、税务部门、城管部门、社区、自来水公司共同核定。
3.执行征收标准:根据水消费系数法公式F=k水*f*Q计算缴费标准并随水费代征。
例:若一户居民一月用水量为10t,则月垃圾处理收费为:
F=k水*f*Q
=5.72(kg/t)*0.18985(元/千克)*10(t)
=10.85942元
公式中,F-垃圾处理收费(元)/月; k水-垃圾排放量折算系数,即每消耗1t水产生的生活垃圾量(kg/t); f-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元/kg); Q-水消耗量/月。
三、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3912315
那曲市色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END——
编辑(初审):巴桑拉姆
校对(复审):王楠 李丹丹
审核(终审):吴小聪
来源:色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