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牛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文摘   2024-11-07 21:40   云南  

一、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22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通达检测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对昆明某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鸡肉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抽样单编号:KMSL231130449。云南通达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对昆明某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抽样的农产品鸡肉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ZCJC-SP2023110032009)结论:“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查明: 

昆明某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在养殖期间对采样基数1200羽未出栏的鸡使用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禁止使用的药物“氯霉素”。

二、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拾元整(¥1200.00)。

三、案例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在肉鸡和蛋鸡养殖中,为了提高养殖效益和控制疫病,违法违规添加抗生素,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药品残留在鸡肉和蛋鸡中,极大地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人们食用这种鸡肉或鸡蛋,轻则会身体不适,大量或长期摄入则可能导致肝损害等严重后果,危害生命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牛某某作为合作社的法人,对合作社社员法律法规教育和养殖过程监管不到位,未发现合作社社员在饲养过程中违规使用抗生素,导致鸡肉中检测出抗生素残留超标。虽然肉鸡还未出栏,但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这起案件的查处,教训深刻,警醒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引以为鉴,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绿色健康的农产品。






石林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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