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八)

政务   2024-07-25 17:00   陕西  

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属于“纪法衔接”条款,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特定情形。

纪律审查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该党员的行为尚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即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其中既包括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司法机关已作出一审判决等,但尚未生效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尚在上诉和抗诉期限内的情形,既包括在该期限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也包括在该期限内人民检察院还未提出抗诉,且被告人、自诉人也未提出上诉的情况。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则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定性处理。

对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有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作出单处罚金的有罪判决的。

三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但此种情况应当严格把握处分档次,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即应当根据司法处理结果,对原党纪处分决定依程序予以变更,以确保执纪的严肃性;若系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即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再上一级党组织不同意保留其党籍的,亦应当对原党纪处分决定依程序予以变更。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变更为开除党籍处分之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处分影响期一般从原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机关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不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不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作变更。如果受处分党员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此次修订《条例》,在本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党组织在执纪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是指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文化崔家湾
推进政务公开,提供便民服务,让您的信息更畅通,生活更便利。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