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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并处理运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合并处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二是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且违纪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三是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条件,则不能合并处理;四是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具体运用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其中给予最重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某违纪党员有三个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按照限制加重原则,最终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二是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其中一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选择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其余较轻的处分都被开除党籍处分所吸收。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如何进行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主要是指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施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这里的“两个以上条款”不仅限于分则中的条款,也包括总则中的条款。如果触犯两个以上条款,则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三个以上的条款,则依照其中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的数个条款处分相当,则应按照最能体现其行为本质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一个违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的情况,其中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里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必须是同层次的规定,如果“特别规定”的层次低于“一般规定”,即“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上位法规优于下位法规”的原则,适用“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共同违纪处理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共同违纪的处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理,即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与2018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比,本次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作上述修改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教唆违纪的处理,即对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会引起被教唆人产生违纪故意和行为,并希望被教唆人实施违纪,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